2015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本次《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完善现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构建诚信择优的新秩序。
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出台,构建诚信择优新秩序
招标投标面临新问题,亟待完善制度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对交通运输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早在1989年原交通部就首次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尤其是自 2000年1月1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结合公路行业特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办法》的相关内容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对交通运输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
三是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招标投标作为其重要环节,需充分考虑“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
四是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通过故意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某些单位参与投标; 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评标时存在的疏忽、错漏情况等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涉及招 标投标方面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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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问题,整合三个管理办法
正是由于这些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变化,亟待对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针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问题,坚持 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创新,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解决了立法碎片化问题,完善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一 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以前发布的已不再适用的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实行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次修订,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行使监督权 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规定了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 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为降低公路建设成本,选择最优的参建队伍,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