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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选址审核的标准是什么?

浏览量: 292发布时间:2016-07-01
导读: 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2.店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店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

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

2.店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店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筹建)》。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测量。

2.实际测量:店堂使用面积、新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填写《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测量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公章,申请人、审核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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