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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远程医疗 http://www.linzhishuo.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4&id=142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西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受邀方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慢性病签约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广西远程医疗服务。
广西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
(一)远程会诊:包括远程临床会诊,远程医学影像会诊(含放射、核医学、超声、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内镜、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等影像),远程病理会诊;
(二)远程重症监护及会诊;
(三)远程病例讨论;
(四)远程医学影像诊断(主要指放射、核医学、心电图等影像的远程非同步诊断);
(五)远程病理诊断;
(六)远程手术指导;
(七)远程门诊:包括远程普通门诊,远程专家门诊,远程临床心理门诊;
(八)远程查房;
(九)远程慢性病监护(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十)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