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 售 代 理 合 同
合同号
|
|
签订时间
|
|
签订地点
|
曲阜
|
生产厂家
|
济宁裕龙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甲方
|
委托经销商
|
|
简称
|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约定:
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合同有效时间、执行标准、代理区域
1.1合同期限为2015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 时止:
1.2 执行标准:出厂标准。
1.3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授权允许乙方所代理区域( 双方商定 )任何单位个人经销甲方所生产本合同涉及产品。
2.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预付款到帐后4日内,甲方开始投入合同约定产品的生产,并与双方约定期限内发货。(如遇车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货,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2 交货地点: 如果最终交货地点有变更,乙方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而且由于交货地点的变更而使甲方产生额外的费用,应由乙方补偿给甲方。
3.价款及付款方式
3.1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单价已经包括了设计、制造、国内的服务、检验费,乙方不需再支付甲方其它费用。代理产品均为最低出 不含运费及发票。
3.2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全款的30%定金,发货前付至整个合同额的100%。
4. 质量保证
4.1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质保期12个月保证使用材质的质量,满足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标准,质量各方面符合本合同以及中的规定。
4.2 在第4.1条规定的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国内应免费负责进行维护或维修,易损件除外。质保期结束后,甲方依然有义务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最终用户承担。
4.3 如果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需要技术支持时,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应立即做出安排,提供技术支持。
5.售后服务
5.1甲方随机配套产品易损配件,并与货同行。
5.3对于产品使用过程中易损配件部位损坏的均有第三方购买者提供相应损坏配件,一年内乙方协调甲方予以以旧换新。
5.4对于乙方合同期内所售出的设备,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培训指导操作,也可安排买主到甲方进行培训,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甲方,应等待甲方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结构构造,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免费维护。
5.5由于甲方所生产产品为新型秸秆收获机械,如果在产品售出1个月内,如产品自身质量原因且非人为操作造成机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予以退回或调换全新该系列产品。
6.双方责任与义务
6.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拓当地市场,保障产品和配件的及时供应,及时提供相关宣传材料,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
6.2 乙方应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协调当地关系,维护产品声誉,及时提供相关购货计划,保障双方可持续发展。
6.3乙方应安排专职人员参加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及时解决排除乙方所代理产品出现的问题和故障。
6.4乙方不可私自跨越授权区域销售产品,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通知甲方,由乙方经营该产品所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6.5乙方所代理产品 秸秆打捆机统一零售价应不低于人民 ,如低于该市场指导价,甲方有权终止本销售代理合同。
7. 仲裁条款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加以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后60日内仍不能达成协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山东曲阜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做出之后,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8.约定代理经销商优惠政策
8.1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完成双方约定销售计划到20台(含20台)每台返利 元;或抵入新购设备款项。
9. 其他事项
合同期限: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署后,自首页载明的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时止。
甲方:
|
乙方:
|
济宁裕龙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签章)
|
(签章)
|
法人代表:孔祥鸿
|
法人代表:
|
授权签约人:
|
授权签约人:
|
通讯地址: 山东省曲阜市北外环路与曲姚公路交汇处
|
通讯地址:
|
邮编:273100
|
邮编:
|
电话: 0537-2319595
|
电话:
|
传真: 0537-2319595
|
传真: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